第317章 “1+N”政策体系出炉:提升上市公司质量,强化退市监管(第2/2 页)
分红不达标的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、明确股份合并计算要求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超过5%的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等。
融券相关情况也被进一步明确,严防利用融券、转融通绕道减持的情况。比如,明确大股东、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、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、限售股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、限售股股东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。
协议转让、非交易过户监管要求,信息预披露要求也被强化。文件提及,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;董监高、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,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,减持计划时间区间由最长6个月缩减为3个月。
另外,进一步明确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,明确股东赠与股份、认购或申购ETF等情形以及转板公司、重新上市公司、重组上市公司的适用要求。
五、分红不达标或将被ST
就现金分红方面,交易所对《股票上市规则》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中有关分红的规定作出以下优化安排,分红不达标采取强约束措施成为其中最显着的新变化。
具体来看,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“实施其他风险警示”(ST)的情形,区分不同板块特点和公司差异。
主板方面,对符合分红基本条件,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年均净利润的30%,且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公司,实施ST。
创业板方面,将分红金额绝对值标准调低至3000万元。同时,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5%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3亿元以上的创业板公司,可豁免实施ST。回购注销金额纳入现金分红金额计算。
另外,此前提及的上市公司一年多次分红也被继续推动。相关规则提到,要求上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、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频次,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,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。进一步明确中期分红基准,消除对报表审计要求上的理解分歧。
就上述措施调整,交易所作出“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,以2022年度至2024年度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”的过渡期安排。
六、“应退尽退”,新增财务造假ST情形
常态化退市机制是保障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关键。2020年第五次退市制度改革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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